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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权力推翻州法律背后的神话
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政治集权和州建设的过程使很大一部分人口相信,联邦政府必须是每个州所采用的每项法律和政策在道德上是否正确的最终裁决者。这个想法始于19世纪,当时联邦政策制定者开始使用它作为加强联邦对各州控制的工具。如果联邦机构认为一项州政策符合联邦的“权利”概念,那么这项政策就被允许成立。如果不是,那么联邦政府就认为该法律无效。当然,这种对州和地方政策的否定得到了联邦机构施加的真实或威胁的强制力量的支持。
在两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这个政权的成文宪法被多次重新解释,以创造“司法审查”的权力,并增强联邦对州和地方法律的否决权。今天,这种力量毫无疑问地为绝大多数美国人所接受。
此外,这个想法渗透到政治光谱的各个角落,因此保守派和进步派都可以经常听到他们呼吁联邦政府介入,在地方法律不符合活动人士的意愿时,用武力推翻地方法律。当然,现代左派长期以来一直呼吁联邦政府干预每一个州和地方政府,甚至包括地方学校董事会。例如,通过这一过程,就连高中体育比赛中的学校祈祷也变成了联邦问题。与此同时,保守派要求联邦政府废除各州和地方的枪支法律,因为保守派认为这些法律限制过多。
这甚至是自称为自由意志主义者的普遍观念,他们中的许多人坚持认为这完全适合于一个政府——也就是一个政府。也就是联邦政府——把某些法律强加给另一个政府,即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在这类事情的倡导者中,无论是进步派、保守派还是自由主义者,都有理由认为联邦政府必须被允许进行干预以“保护权利”——联邦政府也要根据联邦政府的偏好来定义权利。此外,在这些案件中,中央政府是唯一的法官自己的法律和政策,不受任何其他政府为保护权利或其他目的的干预。
正如我过去所指出的,这是帝国主义的一种形式,对美国人来说当然不是什么新奇的、新奇的或独特的东西.长期以来,各种帝国主义者一直为他们的干预辩护,理由是他们的行动对加强保护人权、传播文明或以其他方式为人类提供某种服务是必要的。这被认为是必要的,因为“殖民地”的人民,无论如何定义,不能被信任自治,因此必须服从外来的开明统治可以以保护权利和文明为己任。
但是,这一切都是由神话和双重标准支持的,基于纯粹武断的区分,用来解释为什么州政府不能被信任来保护权利,而联邦政府可以。
“民主”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
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除非联邦政府能够评估、肯定或推翻州和地方法律,否则这些州和地方机构就不能适当地保护权利。这个等式还暗示了联邦政府本身也在这么做不需要任何类似的外部监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直不太清楚,尤其是考虑到各州政府在结构和制度上与联邦政府非常相似。
例如,美国所有的州政府都是共和政府,有定期选举、立法机构、法院和许多所谓的制衡机构。大多数州的宪法都包含自己的权利法案,并由州最高法院根据这些法律权利评估州和地方法律。换句话说,每个州政府都包含精英们所说的“民主”的所有特征。
然而,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些制度在保护权利方面被认为是不可靠的,而且——用美国精英的话说——不够民主。我们被告知,解决办法是让所有州的法律和政策服从联邦政府的否决,通过法院或通过取代州法律的联邦立法。我们被告知,联邦干预是必要的,它是防止州和地方官员滥用职权的后盾。
相比之下,在联邦层面,人们认为机构以某种方式做充分保护权利,充分民主。也就是说,虽然联邦政府在结构和制度构成上与州政府几乎相同,但它不需要外部机构的干预来确保联邦政府不滥用权力。当国家机构在他们的使命中失败时,联邦选举、立法机构和法院是被认为是自我纠正和回应公众的。换句话说,民主在联邦层面运作良好,但是只有在联邦一级。
为什么联邦机构的功能是保护权利,而州和地方机构却不足以做到这一点?这从来没有解释过,怎么可能呢?这种说法的“证据”往往只是断言,X州的人民太法西斯、种族主义或邪恶,不允许自治。因此,与联邦政府不同,州政府需要外部机构的干预来“纠正”这种情况。
联邦政府是自己法律的唯一法官。
要进一步说明局势的不一致性,我们只需看看以下事实就行了:朝鲜政权中几乎没有人曾认真地试图让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的法官对美国法律进行评估。(这样做至少符合这样一种观点,即政府的法律应该受到某种“更高”级别政府的审查。)并不是说这个想法从未被提及。例如,一些支持堕胎的利益集团声称,那些禁止堕胎的州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国际法.那么可以说,如果联邦政府允许禁止堕胎,美国就应该以强制遵守国际人权保护的名义接受外部干预。
当然,那些建议这样做的人在美国不会获得什么成功。大多数美国人——甚至包括精英人士——坚持认为,“外人”不应该成为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的法官,只有美国机构才能决定在美国境内执行哪些法律。法国、英国或意大利的法官不得对美国实施或采用的法律有任何发言权。但请注意,同样的逻辑并不适用于美国的所谓“主权”成员国。我们相信,生活在千里之外的人对美国法律做出裁决是令人无法容忍的,尽管如此,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政客或法官自己决定千里之外的爱达荷州或阿拉斯加的法律或政策是被完全接受的。换句话说,联邦政府和联邦政府独自一人——是自己法律和政策的唯一法官。
再说一次,这里的区别完全是武断的,而且依赖于方便的虚构,比如声称爱达荷州的一个农民和最高法院的一名律师“都是美国人”,因此前者必须服从后者的政治权力。当然,这些关于美国团结的主张只适用于一个方向,从来没有真正用来限制联邦权力。然而,这样的想法之所以经久不衰,是因为它们符合那些成功塑造和传播公众舆论的人的意识形态奇想。